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0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佳佳、张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实,女,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