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菊妮,女,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占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占营,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占伟、李占营的委托代理人:陈菊妮,女,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李占伟、李占营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占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因与被申请人李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申请再审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民三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是在2008年10月30日作出,但一直没有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直到2010年6月24日才送达双方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确定房屋李占强所有,但是该案是在2011年2月24日执行终结的,执行终结以前房屋仍属整个家庭所有,李占强所收租金也有我们的份额,应当返还,故原判决未支持2008年10月30日至2011年2月24日房屋租金57158.95元显属错误。另外,李占强未将我们应得租金及时返还给我们,对延迟返还部分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
李占强提交意见称: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院(2008)许民三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作出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按照该判决内容,即在2008年10月30日,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与李占强等人关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已经确定该诉争房屋归李占强等人所有,故原判决对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要求返还2008年10月30日至2011年2月24日的房屋租金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要求支付因延迟返还租金产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纠纷是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历经长年多次诉讼,为妥善化解本案纠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菊妮、李占伟、李占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