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金初字第69号
负责人王举,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凌风、叶全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市飓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立民。
被告杜立民,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冯文婷,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市飓风纺织有限公司、杜立民、冯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60元,减半收取后为3823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