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王敏军与被申请人靳红艺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军,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红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敏军因与被申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军,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红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敏军因与被申请人靳红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敏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敏军作为中介方,孙松阳作为甲方,靳红艺作为乙方,甲乙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王敏军也履行了居间义务,因此王敏军与靳红艺因三万元所产生的问题不存在相互关系。由于靳红艺违约,这三万元定金也不应予以退还,除去约定的1%中介费外,靳红艺还应支付的违约金38000元,其中的一半19000元应归王敏军。孙松阳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够向王敏军及时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并承诺待靳红艺支付完成剩余房款后,将冲抵房款的三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用的承诺,属王敏军与孙松阳自愿作出的决定,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按照案外人孙松阳和靳红艺以及中介方王敏军在2011年6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本案争议的3万元系靳红艺支付的购房定金,合同还约定将3万元定金交付中介方,但未约定该定金为中介方所有。王敏军作为中介方,其作用是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合理中介费,其占有3万元定金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王敏军称这3万元系孙松阳承诺支付的中介费,但该承诺真实与否均系其与孙松阳之间的约定,与靳红艺无关。王敏军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畴,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原判决在扣除王敏军应得的中介费3800元后,判决王敏军返还靳红艺26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敏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敏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