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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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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满堂与被申请人张宏业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满堂,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业,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杨满堂因与被申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满堂,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业,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杨满堂因与被申请人宏业侵权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满堂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出示的房产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的定案依据。房管机关未对房屋权属问题进行审查就进行全书登记,违反了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2、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所建楼房的水电安装工程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不承认该事实目的就是要否认“协议书”的事实。3、两次不严谨的鉴定意见不能否认“协议书”的事实。被申请人否认“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否认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所建楼房的水电安装工程。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当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本案杨满堂与张宏业诉争的位于许昌市瑞祥路东段南侧二楼西户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宏业,故原判决认定张宏业系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无不当。关于杨满堂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因该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杨满堂称争议房屋是张宏业以该房屋抵偿欠其工程款的理由,因其原审中提供的证明双方存在以房抵债的协议书经两次鉴定,协议书上张宏业的签字不是张宏业本人所写,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满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满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