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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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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高金龙,滑县新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高金龙,滑县新区麦霸量贩歌厅负责人。地址,滑县新区。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与被告高金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的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等121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高金龙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121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2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00元,共计15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高金龙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是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的鸟人群星132首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收录了原告起诉的《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独》、《纤夫的爱》、《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初吻》、《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混了31年》、《和我一起走好吗》、《故乡黑龙江》、《负心人》、《说吧,你说吧》、《最后一个情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谁让我爱上了你》、《傻瓜》、《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乞爱者》、《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不要对爱说抱歉》、《没有人比你更爱我》、《魔星》、《走过的时候》、《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落花飞》、《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夜难寐》、《大雁北飞》、《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你不配》、《其实我很在乎你》、《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寻水的鱼》121首音乐电视作品。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有效一年。

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4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民权浩天公司的申请,分两次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及该处工作人员刘英随同申请人民权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山来到滑县新区麦霸量贩歌厅,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二楼206房间。刘秀山在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上述的121首涉案歌曲。阿耀功对以上进行了全程录像,之后刻录成光盘。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民证民字第1682号、1697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民权浩天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支出公证费、取证费共计6800元。

上述事实有民权浩天公司提供的北京鸟人艺术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好歌天天唱》、《音像著作权合同》及《合同附件》、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公证书及其附件、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票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综合全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其中包括了涉案的121首作品,被告高金龙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12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121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证明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被告主观过错、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作品的流行时间、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以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47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