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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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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永强、任国兴、袁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吕红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强,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吕红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强,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兴,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璐,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汽本田安华店售后接待,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任国兴,基本情况同上,与被告袁璐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永强、任国兴、袁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