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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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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秀珍与被上诉人刘学信、刘吉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珍,女,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秀珍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秀珍,女,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秀珍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信,男,192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刘吉庆,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庆,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刘秀珍因与被上诉人刘学信、刘吉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秀珍又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秀珍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秀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刘秀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