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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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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张秀勇、王新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张和平,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宣芳,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和平,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宣芳,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审被告张秀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审被告王新平,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张秀勇、王新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张和平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和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张和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