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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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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利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