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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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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联诉晁岳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李巧联,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六塔乡武艺寨村。 被告:晁岳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棉纺路17号。 原告李巧联与被告晁岳建离婚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李巧联,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六塔乡武艺寨村。

被告:晁岳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棉纺路17号。

原告李巧联与被告晁岳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巧联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巧联负担。

审判员         曹志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利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