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李巧联,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六塔乡武艺寨村。
被告:晁岳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棉纺路17号。
原告李巧联与被告晁岳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巧联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巧联负担。
审判员 曹志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利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