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张伟强,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旭彤,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国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连雪晓,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红彬,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国旗,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张伟强与赵国强、连雪晓、杨红彬、张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伟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伟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伟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伟强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霞 审 判 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王付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红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