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邢合理,男,42岁。 委托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联机械公司)与被告邢合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被告邢合理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邢合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邢合理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辖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联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公、被告邢合理的委托代理人樊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联机械公司诉称,2015年5月5日经贵州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介绍,平联机械公司委托邢合理运输一批矿山机械到郏县,途中邢合理以托运货物超重为由将货物扣在驻马店市连江路民生粮油公司仓库。邢合理单方终止运输合同,且扣平联机械公司货物已经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邢合理偿还货物单体支柱650根、铰接顶梁700根、配件一批;2、赔偿经济损失30000余元等费用。诉讼中,平联机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赔偿经济损失41250元;并要求判决从2015年5月9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至货物送到郏县为止。 被告邢合理答辩并反诉称,2015年4月30日经贵州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介绍,邢合理为平联机械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当时,被反诉人销售处总经理说货物重量为44吨,运费每吨按320元计算,先由邢合理垫付运费,货到时,结算垫付运费。当车辆从贵阳出发到达虾子站时,因超重,该车被扣五天时间,车上的货物被卸下一部分转走,罚款8000元。邢合理要求平联机械公司的销售处总经理交纳这8000元罚款,其说没带钱,先让邢合理垫着,等回到贵阳后,立即就往邢合理卡上打8000元。当时,还向邢合理借了100元。在虾子站期间,补签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运输货物重量44吨,运费每吨320元等条款。从虾子站出发,因超重车的轮胎爆了一个,增加了过路费,在驻马店站时又因超重罚了款,此时邢合理已身无分文。在运输途中,邢合理多次给平联机械公司联系,让其立即给邢合理卡上打钱,否则无法到达目的地。平联机械公司答应立即往邢合理卡上打8000元钱,但一直等到5月7日,还未见平联机械公司打款。于是,邢合理通过电话和发短信方式通知平联机械公司来到驻马店处理此事。平联机械公司表面答应来驻马店,但就是不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邢合理只有报警将车停靠在驻马店的停车场。又等了几天时间,邢合理才将该货物卸到租赁的房屋,同时立即通知了平联机械公司。平联机械公司来了一趟驻马店,看到货后进行了拍照,后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邢合理认为,平联机械公司未向邢合理支付一分钱运费,邢合理还为此垫付了大量费用,到驻马店时已身无分文,邢合理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了平联机械公司,要求其立即打款,在平联机械公司不打款的情况下,又多次通知平联机械公司立即来驻马店处理此事,邢合理没有任何过错。同时,平联机械公司隐瞒严重超重的事实真相,不愿意交纳罚款才是造成货物未能到达目的地的真实原因。故反诉请求:1、判令平联机械公司向邢合理支付运费、垫付的货物超重罚款、过路费等共计29184元;2、判令平联机械公司赔偿给邢合理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2800元;3、本案反诉费由平联机械公司承担。 针对邢合理的反诉,平联机械公司辩称,1、平联机械公司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运费,但是在支付运费时应当考虑平联机械公司的损失,先扣除平联机械公司损失再支付运费;2、货物运输合同平联机械公司的义务就是支付运费,承运方义务是把货物按时运达目的地,邢合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货物运达郏县,由于邢合理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邢合理自行承担,邢合理行为造成平联机械公司的损失,比如,邢合理将货物卸在仓库,额外造成了卸货费、保管费,都应由邢合理负担,罚款应由货物承运人邢合理承担,平联机械公司在托运货物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从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看出,双方运费结算是按照重量进行运费结算,平联机械公司没有必要让邢合理超载运输,相反,邢合理为了挣到更多运费,自愿让托运方多装货,罚款是其意料之外之事,是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平联机械公司不应承担。综上,依照合同应当支付的运费平联机械公司愿意承担,但应扣除平联机械公司损失,对其他损失都是邢合理造成,平联机械公司不愿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平联机械公司在贵州有一批设备需运至郏县,2015年4月下旬经贵州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介绍,平联机械公司的西南销售处经理王超锋与邢合理口头协商交由邢合理承运,2015年4月28日装货后,邢合理驾驶车辆运至贵州省遵义虾子站时,因超重,该车被扣,并处罚邢合理8000元。邢合理电话通知王超锋,王超锋到现场后,经协商车上的货物被卸下7吨由王超锋另找车托运,其余设备仍由邢合理承运。2015年5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虾子镇派出所,王超锋作为甲方,邢合理作为乙方,贵州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乙方:车牌号豫PV1501号、豫P8M25号挂车,司机姓名:邢合理,驾驶证号412828197002124518,住址:河南省新蔡县黄楼乡邢庄村委杨邢庄。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具体事项如下:货物名称:设备,重量(吨):约44T(吨),按实际重量为准,由贵阳到河南平顶山郏县,全程运费按每吨叁佰贰元整(¥320元)标准计算,运输时间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8日卸货,迟到一天罚1000元。第二条运费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或预付款元。以收货单位验收实际吨位结算运费。第三条经济责任,甲方须提供货物运输证明或依据,必须保证乙方车辆如期装货,如违约甲方必须承担乙方车辆放空费用及损失。乙方应保证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办法》的合法车辆,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货物安全。按甲方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和制定地点把货物运到并交收货人验收签字盖章(注:交货时应验证收货人身份和收据依据相符),乙方在装卸货时应点清数量、重量,如有不符应当场提出解决。运输途中、如有货物损失(包括雨淋、被盗、延时和污染)等问题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按实际价值赔偿给甲方,少量损失由运费中扣除,重大损失则由乙方所属车辆和财产抵押,直到付清赔偿为止。第四条回单份,必须签字盖章或填写收货人身份证号码(此条例用于凭回单结算运费)。第五条运输途中住宿过桥过路费由方负责。第六条丙方只起中介作用,甲乙双方通过电话确认后,协议达成,丙方责任终止。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与丙方无关,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2015年5月5日。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字、按印、盖章,并附有电话号码。之后邢合理驾驶豫PV1501号、豫P8M25号挂车开始承运。截至双方约定的2015年5月8日卸货之日,邢合理未将所承运的货物运至目的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而是运至河南省驻马店市,并通知王超锋到驻马店市协商超吨罚款事宜,因双方意见不一致,邢合理将所承运平联机械公司的货物卸至驻马店市至今,不再运至目的地河南平顶山郏县。庭审中,邢合理称其为平联机械公司承运的货物净重为48630公斤,所运货物平联机械公司拍有照片。平联机械公司对该货物重量认可并提供了照片。通过照片显示,所运货物为单体支柱、铰接顶梁及配件。诉讼中平联机械公司称其损失为48630公斤货物价值的利息(按2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