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36-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歌坛,男,23岁。 被告周金柱,男,57岁。 被告程金红,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与被告周歌坛、周金柱、程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