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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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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攀阳与姬帅兵,平顶山市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赵攀阳,男,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帅兵,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平顶山市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2015)郏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赵攀阳,男,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帅兵,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平顶山市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命强,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晓锋,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代表人管作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高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攀阳与被告姬帅兵,被告平顶山市鼎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攀阳的委托代理人张豪帅,被告鼎峰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命强、温晓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帅兵经传唤后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攀阳诉称,2014年12月6日20时,姬帅兵驾驶豫DJR736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赵攀阳驾驶的豫DS2931号二轮摩托车在郏县薛店镇东关庄路口相撞,该事故致赵攀阳受伤及赵攀阳所驾驶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攀阳被送至郏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姬帅兵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攀阳无责任。赵攀阳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豫DJR736号车为鼎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没有依法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现赵攀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姬帅兵、鼎峰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赵攀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4221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赵攀阳增加诉讼请求8284.06元。

被告姬帅兵缺席无答辩。

被告鼎峰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一、赵攀阳的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损失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认定。二、鼎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鼎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金额: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有承包商业第三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经定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鼎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三、鼎峰机械有限公司在赵攀阳住院期间实际垫付20000元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能够依法予以赔付的情况下,该部分费用应当依法返还鼎峰机械有限公司。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支持鼎峰机械有限公司的答辩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赵攀阳提供的证据合法支持,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赵攀阳的伤残鉴定属于单方委托鉴定,不是法院对外委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只对直接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20时,鼎峰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姬帅兵驾驶其公司所有的豫DJR73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郏县薛店镇东关庄路口由南向北上道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的赵攀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攀阳受伤,两车不同各度损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姬帅兵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攀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攀阳被送至郏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并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1、右侧股骨转子间闭合粉碎性骨折;2、右膝关节闭合性损伤小面积皮肤擦伤;3、右上眼睑挫裂伤;4、脑外伤综合症。2014年12月6日住院,2015年1月29日出院,住院54天,花医疗费23040元。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功能锻炼,绝对卧床半年,防止再骨折,每月复查一次。赵攀阳在住院期间鼎峰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给赵攀阳费用20000元。赵攀阳请求含鼎峰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20000元。赵攀阳在诉前经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其伤残及车损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8日,平顶山利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赵攀阳的伤残作出平利民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4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赵攀阳经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赵攀阳支付伤残鉴定费700元。2015年5月25日,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赵攀阳的二轮摩托车作出郏价认字(2015)第082号车辆损失评估鉴定书,损失为775元,赵攀阳支付100元鉴定费。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赵攀阳于2015年6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姬帅兵、鼎峰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赵攀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4221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赵攀阳增加诉讼请求8284.06元,并交纳了相应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①豫DJR736号轻型普通货车于2013年12月31日及同年12月30日以鼎峰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保险单号为:21240300105130051722,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21240300104130004151,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②赵攀阳提供的郏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及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赵攀阳随父母在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社区居民张建伟家长期居住;③诉讼中,赵攀阳的代理人称,赵攀阳在毕业后准备找工作时就受伤了;④赵攀阳无提供交通费用的相关证据;⑤赵攀阳阳提供的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18日三张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计180元无加盖医疗部门印章;⑥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⑦诉讼中,保险公司无提供赵攀阳的伤残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⑧保险公司、鼎峰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对赵攀阳的伤残鉴定书有异议,但其未向法庭提供重新鉴定的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