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素改、王金全与刘亮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王素改,女,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金全,男,1950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亮娃,男,195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素改、王金全诉刘亮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

(2015)郏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王素改,女,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金全,男,1950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亮娃,男,195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素改、王金全诉刘亮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改、王金全,被告刘亮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素改诉称,2014年6月16日,刘亮娃因欠缺资金,向王素改、王金全借款4.2万元,约定到年底还清,并由刘亮娃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王素改、王金全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刘亮娃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亮娃辩称,王素改、王金全所诉不完全属实,刘亮娃之子已经偿还了7000元,下欠35000元未偿还。

经审理查明,王素改系王金全之女,王素改姐姐王素娜原系刘亮娃之儿媳。2014年6月16日,刘亮娃因建房向王金全和王素改借款42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经亮娃手欠王金全和王素改共42000千元四万贰千元到年底还清2014年6月16日刘亮娃”。对此借条,刘亮娃认可,但称其子已偿还7000元,下欠350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王金全、王素改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亮娃向王金全、王素改借款4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王金全、王素改要求刘亮娃偿还42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刘亮娃称其子已偿还7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且王金全、王素改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因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王金全、王素改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亮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金全、王素改借款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刘亮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