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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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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阳与李兴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被告李兴利,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丁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路、张红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阳与被告李兴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

被告李兴利,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丁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路、张红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阳与被告李兴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阳阳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