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463-2号 原告王秋梅,女,66岁。 被告谢松森,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梅与被告谢松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梅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元,由王秋梅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