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元,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叶,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诉人李百明诉被上诉人李明元、李爱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百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百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上诉人李百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