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雷适营,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俊涛,总经理。 原告雷适营与被告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铸件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适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红银,被告广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适营诉称,2014年8月16日,雷适营与广天公司签订《变压器地坪围墙工程合同》,于8月25日签订《抛光车间屋顶改造工程施工合同》,8月26日签订《抛光车间风道整修工程合同》。雷适营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97877.5元,工程通过广天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于广天公司使用。2014年11月6日雷适营找广天公司讨要工程款,广天公司支付雷适营1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87877.5元及自2014年11月6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由广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广天公司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雷适营与广天公司签订了《变压器地坪围墙工程合同》和《库房整修工程合同》,2014年8月25日,雷适营与广天公司签订了《抛光车间屋顶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8月26日,雷适营与广天公司签订了《抛光车间风道整修工程合同》。四份合同签订后,雷适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之后,由广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全岭、尤军营、吉铁栓于2014年8月28日对库房整修工程进行了验收,2014年9月16日对变压器地坪围墙工程进行了验收,2014年9月20日对抛光车间屋顶整修工程进行了验收,2014年9月12日对抛光车间风道整修工程进行了验收。2014年11月6日,雷适营向广天公司提出两份书面的付款申请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包括库房整修、变压器围墙地坪、抛光车间风道整修、抛光车间屋顶整修等工程的工程款共计46642.5元,以及乙炔气房搭建、机修房整修、职工澡堂装修车间内刷白等工程的工程款共计51235元。付款申请由广天公司的工程师张全岭和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同意支付,并加盖了广天公司项目专用章。以上工程款共计97877.5元,经雷适营催要,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剩余工程款87877.5元未支付,雷适营诉至本院。 诉讼中,雷适营申请对广天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于2015月22日作出了(2015)郏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事实,由雷适营提供的合同四份、验收单五份、付款申请两份、工程量清单两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雷适营依照约定对广天公司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由广天公司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款总额97877.5元进行了确认,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0000元,现雷适营请求广天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787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雷适营请求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广天公司同意付款的日期的为2014年11月6日,现雷适营请求按自2014年11月6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适营工程款8787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算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保全费899元,共计2895元,由被告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王雪云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