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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东与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郭旭东,又名郭东东,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男,195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小燕,女,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郭旭东与被告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

(2015)郏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郭旭东,又名郭东东,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男,195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小燕,女,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郭旭东与被告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旭东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旭东的委托代理人郭忠臣、被告李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旭东诉称,郭旭东与李小燕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郭旭东在深圳打工期间,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当时在上海打工的李小燕16000元。2015年1月31日,李小燕给郭旭东出具了一张借据,经多次催要,李小燕至今未还,请求:李小燕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

李小燕辩称:郭旭东所说不属实,2013年1月经媒人介绍李小燕与郭旭东订婚,2014年1月退婚,经媒人给的东西都退了,16000元钱是郭旭东与李小燕一起花的,时隔一年后的2015年1月郭旭东让李小燕打欠条,打欠条不是李小燕本意,故不愿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郭旭东与李小燕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郭旭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李小燕16000元,2015年1月31日,李小燕给郭旭东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我李小燕欠郭东(旭)东16000元,于每月15号还800元整2015年1月31号李小燕”。李小燕称16000元系郭旭东与李小燕共同花费,且书写借条不是李小燕本意,但李小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郭旭东提供的转账证明、借款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郭旭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李小燕共计16000元,有2015年1月31日李小燕给郭旭东出具借条一份与郭旭东提供的转账证明相互印证,故郭旭东请求李小燕偿还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郭旭东请求的利息,借条上虽没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李小燕抗辩理由郭旭东不认可,李小燕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旭东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小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王先芬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