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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利军、吴伟朋、吴合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41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军,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吴伟朋,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吴合法,男,1968年7月21日生

(2015)郏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军,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吴伟朋,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吴合法,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利军、吴伟朋、吴合法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利军、吴伟朋、吴合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