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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巧玲、王拥杰、李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45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巧玲,女,196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拥杰,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李国兴,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

(2015)郏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巧玲,女,196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拥杰,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国兴,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翟巧玲、王拥杰、国兴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翟巧玲、王拥杰、李国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