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5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长杰,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 被告谢晓真,女,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长杰、谢晓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