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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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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向甫与张民军,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被告张民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张振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本

被告张民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张振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

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门向甫与被告张民军,被告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门向甫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门向甫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向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门向甫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