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民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代表人张振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门向甫与被告张民军,被告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门向甫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门向甫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向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门向甫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