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刘庆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大伟与被告李晓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伟的委托代理人肖宝殿,被告李晓飞、被告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大伟诉称,2014年12月4日18时15分,李晓飞驾驶豫DPP56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东城区东坡大道民生大药房门口处将李大伟撞伤。经郏县交警队认定,李晓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大伟被送进郏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李晓飞既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又是驾驶人,该车在阳光财险公司不仅投有交强险而且投有商业险,李晓飞和阳光财险公司均系赔偿义务人,经郏县交警队调解达不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李晓飞和阳光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助、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25489.97元。2、其余损失待鉴定后另行追加。诉讼中,李大伟变更诉讼请求为99208.22元。 被告李晓飞辩称,事故属实,豫DPD569号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大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阳光财险公司辩称,1、在事故真实、事故责任划分明确且不涉及免责条款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对李大伟合理的必要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不合理的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2、保险公司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诉讼费、鉴定费等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8时15分,李晓飞驾驶豫DPP56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东城区东坡大道民生大药房门口处将李大伟撞伤,豫DPP569号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晓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大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大伟被送到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颅面部损伤;2、右桡骨远端骨折;3、多处软组织伤;4、左眼晶体混浊。病历显示出院日期为2015年3月3日,显示住院89天,支付医疗费19695元。病历中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无用药情况。诉讼中,李大伟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本院司法技术科委托,平顶山全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全信司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07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李大伟的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过程中,李大伟支付鉴定费700元。诉讼中,李大伟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9208.22元,并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交纳了诉讼费。 另查明,1、豫DPP569号的所有人李晓飞,该车在阳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交强险单号为1065305072014015240,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责险保险单号为1065305072014015240,保险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2、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3、事故发生后,李晓飞向李大伟支付医疗费17000元,李大伟的请求中不包含该笔款。4、李大伟父亲李平安,1950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汤庄乡路口村十四组;母亲石爱莲,女,1950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汤庄乡路口村十四组;李平安和石爱莲有子女3人其中一子已去世。儿子李文豪,2010年3月6日生,户口显示农村户口,李大伟提供收款收据一份,用于证明李文豪在城镇就读,收款收据上未显示相关单位印章。5、李大伟提供了暂住证、郏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以及租房合同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李大伟提供了营业执照,显示其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注册日期显示为2014年12月25日。 上述事实,由李大伟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费票据、暂住证、村委会证明、收款收据、营业执照、李大伟父母户口本及身份证、租房协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李晓飞驾驶豫DPP56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东城区东坡大道民生大药房门口处将李大伟撞伤,豫DPP569号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晓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大伟无责任。李晓飞作为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豫DPP569车在阳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阳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李大伟的病例中 因李大伟的病历中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无用药情况,李大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用药情况,存在挂床现象,实际住院天数应按71天计算。故李大伟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9695元。2、营养费710元(10元/天×71天)。3、伙食补助费2130元(30元/天×71天)。4、护理费,李大伟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具体收入情况证明,本院认为按照居民服务业计算为宜,即28472元/年÷365天×71天=5538.39元。5、交通费,根据李大伟的病情及住院转院情况,本院支持500元。6、伤残赔偿金,李大伟受伤时37岁,提供在城镇居住的证明,李大伟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即24391.45元/年×20年×10%=48782.9元。7、鉴定费700元,为李大伟进行伤残鉴定的实际支出,本院应予支持。8、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事故给李大伟造成十级伤残,其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9、误工费,李大伟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晚于事故发生日期,且未能证明其具体收入状况的其他证据,在城镇居住,本院认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宜,李大伟请求计算89天,即24391.45元÷365天×89天=5947.39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李大伟受伤时,其父亲李平安64岁,母亲石爱莲64岁,儿子李文豪4岁,李平安的抚养费为6438.12元/年×14年÷2×10%=4506.68元,石爱莲的抚养费为6438.12元/年×14年÷2×10%=4506.68元,李文豪的抚养费李大伟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因其无有效证据证明李文豪在城镇居住或就读,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即6438.12元/年×14年÷2×10%=4506.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520.04元。综上,李大伟的损失共计102523.72元。应首先由阳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李大伟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79988.72元(5538.39元+500元+48782.9元+700元+5000元+5947.39元+13520.04元),超出医疗费限额部分12535元(19695元+710元+2130元-10000元),因李晓飞负全责,故由阳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承担。因李晓飞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李大伟17000元,故阳光财险公司在本案中应支付李大伟共计85523.72元(79988.72元+22535元-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大伟各项损失共计85523.72元。 二、驳回原告李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原告李大伟负担31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王雪云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