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徐歧,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春庆,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闫纳,女,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 申请人徐歧申请宣告闫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歧向本院述称:申请人徐歧之子徐金辉和被申请人闫纳原系夫妻关系,徐金辉、闫纳生有一子,取名徐已东,由于闫纳、徐金辉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于2006年12月21日二人离婚,离婚时儿子徐已东由徐金辉抚养,2009年10月26日,徐金辉因病死亡,后徐歧曾到闫纳娘家找闫纳,但闫纳一直外出不归,所以徐已东一直由爷爷徐歧抚养。2011年12月以后闫纳和家里人彻底失去联系,无论是其父母,还是申请人徐歧都寻找不到本人,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所述,闫纳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作为闫纳之子徐已东有抚养责任人的爷爷徐歧作为法定监护人,现申请人民法院对闫纳宣告失踪。 经查,申请人徐歧原系被申请人闫纳公爹,闫纳于2003年7月3日与徐歧之子徐金辉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徐已东,2006年12月21日徐金辉、闫纳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孩子徐已东跟随父亲徐金辉生活,2009年10月26日徐金辉因病去世,徐金辉去世后因找不到徐已东之母闫纳,所以徐已东跟随爷爷徐歧生活至今。经郏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及长郏县长桥镇闫楼村民委员会出据的相关证明,证明徐已东之母闫纳在2008年3月长期外出,且从2011年12月以后闫纳和家里失去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四年之久,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徐歧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闫纳失踪 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内发出寻找闫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徐歧提供的户口本,徐金辉与闫纳婚姻登记证明、徐金辉与闫纳离婚协议书、徐金辉户口注销证明,徐歧及配偶孙爱英、长女徐利果、孙子徐已东的户口本、徐楼村委会证明、闫纳的户籍证明、郏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及长郏县长桥镇闫楼村民委员会出据的证明等及庭审当事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闫纳于2011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四年之久,郏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及长郏县长桥镇闫楼村民委员会出据的相关闫纳失踪的证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闫纳的公告,现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徐歧作为徐已东闫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闫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闫纳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