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10号 原告李欢欢,女,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孙玉生,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李欢欢丈夫。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衡,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欢欢与被告赵世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赵世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赵世衡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世衡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赵世衡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世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