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献增与吴为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宋献增,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吴为东,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献增与被告吴为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献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献增在诉讼期间

(2015)郏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宋献增,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吴为东,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献增与被告吴为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献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献增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献增撤回对被告吴为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献增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