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孔随根、耿妞娃与霍红娜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孔随根,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耿妞娃,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孔随根之妻) 被申请人霍红娜,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与被申请人霍红娜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

(2015)郏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孔随根,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耿妞娃,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孔随根之妻)

被申请人霍红娜,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与被申请人霍红娜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承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