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孔随根,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耿妞娃,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孔随根之妻) 被申请人霍红娜,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与被申请人霍红娜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孔随根、耿妞娃承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