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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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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与兰伟、兰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兰今,男,1972年9月8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刘战洲,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伟,男,1968年5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兰柱,男,1977年10月3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兰今与被告

(2015)郏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兰今,男,1972年9月8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刘战洲,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伟,男,1968年5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兰柱,男,1977年10月3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兰今与被告兰伟、兰柱继承纠纷一案,兰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今及委托代理人刘战洲,兰伟、兰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今诉称,兰今的父亲兰西均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为兰伟、兰今、和兰柱。兰西均在郏县城关镇北大街高寺小学东路北有宅院一处,内有三间两层共6间房屋,一间厢房。农历2015年3月10日兰西均因病去世。兰西均去世后,兰伟和兰柱要求兰西均所有的遗产由其二人平分。故兰今请求依法继承兰西均的的遗产宅院一处(三间两层共6间)中兰今应继承一间两层,厢房和院子共用。

兰伟、兰柱辩称,兰伟、兰柱、兰今母亲2010年去世时,留有6间房屋及东隔墙三间空白宅基地及兰今欠父母130000元。兰柱欠父母现金30000元,共计160000元。兰西均在世时,在兰伟和兰柱都反对的情况下,把三间空白宅基地给兰今盖好三间二层后卖出获利叁拾贰万元,兰今欠父母130000元也不认账了。2013年兰今又从兰西均手里取走30000元,兰西均去世前兰今没有偿还。请求,兰今欠父母130000元及利息应做为父母遗产进行分配。对6间地皮及12间房屋进行遗产分配。兰今拿走兰西均的30000元做为遗产进行分配。

经审理查明,兰伟、兰柱、兰今系同胞兄弟关系。长子兰伟、次子兰今、三子兰柱,均已成家。其母亲马风仙2010年4月11日去世,父亲兰西均2015年3月10日去世。马凤仙、兰西均去世后留下位于郏城龙山大道中段北侧三间两层北屋楼房、东屋厨房一间的宅院一个。该处宅院相邻东边空白宅基地一处。2011年,兰西均将空白宅基地以30000元价格卖给兰今,兰今在该处空白宅基地建房后卖掉。兰西均生前在兰今处存放30000元、在兰柱处存放20000元。

庭审中,兰伟称马凤仙在世时兰今拿走其13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该130000元应做为遗产进行分配。兰今对该说法不认可,称该130000元系马凤仙为兰今所借,兰今现已偿还了债务人,兰柱对该说法认可。

上述事实,有兰今提供的兰西均房产登记信息、户口本、转卖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兰今与兰柱、兰伟做为兰西均、马凤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兰西均、马凤仙的遗产均有同等的继承权。现兰今、兰柱、兰伟所争议的兰西均、马凤仙的主要遗产是位于郏城龙山大道中段北侧三间两层北屋楼房、东屋厨房一间、厕所一个的宅院一处,兰今处存放30000元现金、兰柱处存放20000元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兰今要求继承该遗产中的北屋楼房一间两层、院内附属物共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兰伟、兰柱辩称的,在本案诉争房屋的东边有空白宅基一处,马凤仙生前给兰今130000元,也应做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在庭审中兰今提供有其与兰西均的转卖协议,该协议证明兰西均生前已将空白宅基地以30000元价格卖给兰今,且兰伟、兰柱对该转卖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马凤仙生前给兰今130000元,兰今称该130000元是马凤仙为兰今所借,兰今已将该130000元偿还了债务人,对该说法兰柱称其曾与兰今一起偿还过部分债务人,故对兰伟、兰柱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对兰今存放的30000元、兰柱存放的20000元及兰西均死亡后的单位补偿,因兰今并未对上述三笔款项要求分割,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郏城龙山大道中段北侧马凤仙、兰西均的遗产:三间两层北屋楼房的西边一间两层归兰今所有,东边一间两层归兰伟所有、中间一间两层归兰柱所有,东屋厨房一间、厕所一个共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兰今负担50元,被告兰伟、兰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王先芬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