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54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秀锋,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杨俊领,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秀锋、杨俊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秀锋、杨俊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