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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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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宏诉李宝军、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刘志宏,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宝军,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黄小琴,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

(2015)郏初字第1235号

原告刘志宏,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宝军,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黄小琴,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宏诉被告李宝军、黄小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