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6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乔春需,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国正,男,195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怀周,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