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43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勃,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生。 被告宋娇敏,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利勃、宋娇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利勃、宋娇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