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国右,男,32岁。 被告秦欢欢,女,29岁。 被告高欣卫,男,32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国右、秦欢欢、高欣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