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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建朝、吴俊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357-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朝,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吴俊要,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5)郏民金初字第357-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朝,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吴俊要,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建朝、吴俊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