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57-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朝,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吴俊要,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建朝、吴俊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