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94-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才,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郭国山,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才、郭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9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