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47-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帅军,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杜进明,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帅军、杜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杜进明在郏县信用社账号为623059112700132907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张帅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杜进明在信用社账号为623059112700132907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