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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帅军、杜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347-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帅军,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杜进明,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

(2015)郏民金初字第347-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帅军,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杜进明,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帅军、杜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杜进明在郏县信用社账号为623059112700132907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张帅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杜进明在信用社账号为623059112700132907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