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白某某,又名白黑孩,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霞 审 判 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红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