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祁玉翠,女,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忠,男,住郏县白庙乡大郭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玉翠与被告郭志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玉翠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玉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玉翠撤回对被告郭志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玉翠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