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金初字第1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行长。 委托代理人:谷刚建,男,该行职工。 被告张松豪,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东辉,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松怀,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张松豪、陈东辉、张松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松豪、陈东辉、张松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张松豪、陈东辉、张松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对被告张松豪、陈东辉、张松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