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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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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九诉巴国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XXX,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5)舞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XXX,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