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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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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淼诉巴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王相淼,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亮,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国兴,男,1941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女,70岁,系巴国兴的妻子。 原告王相淼诉被告巴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

(2015)舞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王相淼,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亮,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国兴,男,1941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女,70岁,系巴国兴的妻子。

原告王相淼诉被告巴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员闫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相淼委托代理人胡海亮、被告巴国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相淼诉称:2015年6月1日上午,因镇政府整顿尚店街市场,指派原告负责相关事项,在整理过程中,被告不服管理,用手拍打原告后颈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后原告在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但被告一直拒绝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无奈一下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巴国兴辩称:我没有打他,我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依据舞钢市公安局尚店派出所舞公(尚)行罚决字(2015)0116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