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王纪红,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舞钢市交警队北钢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苏德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红诉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红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纪红对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宏伟 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 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