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马世海,男,1934年5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人马世海要求宣告孙玉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世海于2014年9月24日来院称:其妻孙玉凯患有精神病于1989年5月7日在朱兰上曹路3号院17号附近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孙玉凯已死亡。 经查:孙玉凯,女,1932年7月15日生,山东省昌邑县人,于1952年与申请人马世海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于1989年5月7日在朱兰上曹路3号院17号附近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9日在《河南日报》上发出寻找孙玉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玉凯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玉凯自走失之日至今2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马世海作为孙玉凯之夫,现申请宣告孙玉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玉凯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书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世通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