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男,汉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