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324号
被告郑某某。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8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4日婚生一子郑甲。被告在婚前就曾动手打过原告,婚后不久就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2月22日,被告又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很好,被告虽然在发生纠纷时殴打过原告,但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4日婚生一子郑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虽然在婚姻生活中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关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尚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齐心协力,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努力构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和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贾某某要求与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