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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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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某。 被告韩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某

被告韩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14年6月23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8日婚生一子韩某某,现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发现被告有外遇,经劝阻无果,又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韩某未作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8日婚生一子韩某某,孩子自满月后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至今。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又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另查明,双方无婚前各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又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婚生子韩某某随其母生活较为适宜。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每月5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陈某与韩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韩某某由陈某抚养,韩某自判决生效后当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红艳

审判员  杨 琳

陪审员  任留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