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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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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欧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欧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欧某

被告某某

原告欧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14年8月18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2日婚生一女欧某某。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2日婚生一女欧某某。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刘某某于2013年初从家中出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询问笔录、阳光社区居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虽离家出走至今一年有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欧某与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欧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红艳

审判员  张俊明

审判员  杨 琳

责任编辑:国平